(2015)简阳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某犯拐卖儿童罪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刑执字第1号罪犯陈某,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简阳市。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了(2012)简阳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简阳市司法局以罪犯陈某从2013年8月至今脱离监管,未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多次联系、查找无果,建议本院对罪犯陈某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被宣告缓刑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从2013年8月至今脱离监管,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走访调查笔录及照片,简阳市三星镇胜天村村委会情况说明,刑事案件缓刑考察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无正当理由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到,长期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简阳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见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娟审判员 苏 刚审判员 陈晓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叔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