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装饰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创美佳装饰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6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教师。被告胡某,男,土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系某司法局职工。被告创美佳装饰公司。代表人达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创美佳装饰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