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王某某,男,36岁,汉族,住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被告:张某某,女,35岁,汉族,住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鸿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