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11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5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5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罗波执行员 周 博执行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