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林应宗与韩福成、郭小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应宗,韩福成,郭小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033-1号申请执行人林应宗,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韩福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郭小杨,男,1968年10月10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应宗与被执行人韩福成、郭小杨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应宗要求被执行人韩福成、郭小杨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中,因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韩福成、郭小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应宗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