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文同与郝万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1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同与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宣民一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归还借款人民币13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590元、执行费1566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