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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文同与郝万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1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同与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宣民一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归还借款人民币13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590元、执行费1566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万松、胡四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