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桂红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李庆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红,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李庆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行初字第10号原告刘桂红,住马耳他维克多市。委托代理人刘桂静(系原告妹妹),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刘春莹,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晋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政晓文,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副主任,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辛冬娜,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第三人李庆龙,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杨凯,行长。委托代理人翟志亮,该行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裘庆军,该行客户经理,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红诉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第三人李庆龙、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中,原告因其所有的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46-17号3层1号房屋被第三人李庆龙通过虚假材料将产权登记在李庆龙名下,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李庆龙的房屋权属证书。现案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大连西岗支行系该房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借款合同案处于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另,案涉房屋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查封,原告已提出执行异议,听证会尚未召开。因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案涉房屋的抵押、查封相关事项解决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及第三人亦表示同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晓宇审判员 王大宁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