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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唐圣点与方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圣点,方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唐圣点,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唐军,医生,系原告儿子。被告:方功华,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圣点诉被告方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圣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唐圣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圣点负担。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