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唐圣点与方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圣点,方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唐圣点,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唐军,医生,系原告儿子。被告:方功华,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圣点诉被告方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圣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唐圣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圣点负担。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