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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泽萱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李泽萱,住大连市。法定代理人李大鹏,住大连市。法定代理人丁玲,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郭君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吴根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成,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陈明岩,住大连市。原告李泽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