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赵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泓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77年8月26日,汉族,打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赵仁杰(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