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无为县德龙大酒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大酒店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11号异议申请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谢同月,该酒店投资人。异议申请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与被申请人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以下简称德龙酒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10-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恒信公司认为该裁定错误,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10-1号民事裁定认为:因恒信公司与德龙酒店就所签订的《抵押典当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在公证书中明确载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故恒信公司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应再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遂裁定:驳回恒信公司的申请。恒信公司申请异议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程序,不是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定前置程序,且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对涉案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申请的理由不成立。请求1.撤销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10-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物即位于无为县无城金塔路南侧无为县德龙大酒店B幢一至九层房产,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异议人的债权即当金2300万元,逾期违约金245.31万元(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止,此后按每月未还款总额的2.3%计收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3万元;2.撤销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10-2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异议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查明:恒信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备从事包括房地产抵押典当等业务资质的典当行。2012年6月12日和15日,德龙酒店与恒信公司签订《抵押典当合同》,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分别取得当金800万元和1600万元,德龙酒店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就上述债权文书向无为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经协商一致进行了多次续当,期间赎当100万元,后因德龙酒店既不赎当也不申请续当,形成绝当。2015年1月28日,恒信公司与德龙酒店经结算确认,德龙酒店应归还恒信公司当金2300万元,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5.31万元(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此后违约金按每月未还款总额的2.3%计至债务清偿日止)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3万元。因德龙酒店未能及时清偿债务,恒信公司向无为县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未果,遂径行向本院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同时提出对担保财产的保全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含有抵押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抵押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一种救济途径,属于债权人的诉权,法院受理后,法院的执行机构仍然要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民诉法修正后,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也是当事人获得救济的一种途径。民诉法规定将实现担保物权作为特别程序进行审查,体现了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原则,在方便当事人的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审查力度,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从债权人的角度,只是多了一种救济途径,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排斥,当事人对此应当具有选择权。异议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的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对是否符合实现担保物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恒信公司关于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因不属本次异议审查范围,不予审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10-1号民事裁定;二、由本院依照特别程序对申请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继续予以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静审判员 汪 涛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双双附件:本裁定引用的司法解释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