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崔小保与张来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保,张来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21号原告:崔小保被告:张来新原告崔小保诉被告张来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吴存行人民陪审员 李先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玲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