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谭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号。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雯。委托代理人王呐。被告谭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勇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