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维权,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没有证据证明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井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章志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