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忠元与大连绿园畜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忠元,大连绿园畜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白忠元。被执行人:大连绿园畜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皮口镇大尹村。法定代表人:张忠柱,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了(2014)普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绿园畜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风险抵押金、工资及差旅费。本院��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白忠元与被执行人大连绿园畜产发展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张忠柱达成和解担保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其制定的还款计划延期履行,并由张忠柱对被执行人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人可继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诗军审判员 尹德涛审判员 房成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邴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