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路吉恒与山东惠民德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吉恒,山东惠民德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508号原告路吉恒,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法昌,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惠民德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辛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自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山东惠民德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吉恒诉被告山东惠民德运纺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吉恒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吉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2604元,由原告路吉恒负担。审 判 长 孙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李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承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