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厚科与丛坤、杨涛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科,丛坤,杨涛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陈厚科,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十里泉**号。被告:丛坤。被告:杨涛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路10号。负责人:陈克广,总经理。原告陈厚科与被告丛坤、杨涛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厚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厚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厚科负担。��判长王璟审 判 员 吴艳人民陪审员 陈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