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某甲、侯某与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侯某,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黄某甲。原告侯某。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侯某与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