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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远,郭家店信用社外勤负责人。被执行人韩淑霞,女,1968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47704.00元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