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远,郭家店信用社外勤负责人。被执行人韩淑霞,女,1968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47704.00元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