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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0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厉某某与胡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某某,胡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977-1号申请执行人历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被执行人周某丙。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胡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乙在襄州区某某中心工作,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乙在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达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鄂樊城执协字第00977-1号襄阳市襄州区某某中心:关于厉某某与胡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提取被执行人周某乙在襄阳市襄州区某某中心工资收入元。二、将所扣款项汇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账户。三、收款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樊城支行账号:17455501040000371附:(2014)鄂樊城执字第00977-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本院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路8号邮编:441000联系人:陈达顺联系电话:1800727****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