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0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02996号原告董某某,住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构代码67005763-9。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周口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4月9日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晋京豫审判员 刘红侠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珺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