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庆均与被执行人罗镜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均,罗镜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均,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罗镜球,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均与被执行人罗镜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