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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登文诉李选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登文,李选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刘登文,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被告李选定,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文诉被告李选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登文以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登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登文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靳雅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