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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洪坤与闫玉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坤,闫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高洪坤,男,25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玉娟,女,26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元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闫玉娟在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荒村委会的福利款15000元予以扣留,此款折抵闫玉娟付给高世祺50个月的子女抚养费。二、该款由申请执行人高洪坤凭本人身份证和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