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夏志锋、黄泳恩与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锋,黄泳恩,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夏志锋,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黄泳恩,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辉。委托代理人:梁家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锋、黄泳恩诉被告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锋、黄泳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志锋、黄泳恩负担。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