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经开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辉与被告谭富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谭富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李光辉,男,汉族,住址安徽省阜南县新村镇。委托代理人:罗静,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富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清新县山塘镇。原告李光辉与被告谭富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丽、任丽组成合议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原告已经预交78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光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傅靖人民陪审员  刘丽人民陪审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闵璐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