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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吉乃金与李博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乃金,李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乃金,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农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博文,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北京东方祥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吉乃金因与被申请人李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吉乃金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款项需要实际交付,而且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吉乃金虽然提供了向李博文交付款项10万元的付款凭证,但是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吉乃金向李博文借款的事实,而李博文所提供的证人可以证实该款项的来由及去向。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须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构成要件。吉乃金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李博文对此并不认可,故原审法院未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吉乃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乃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