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苏宏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宏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宏田,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宏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被告人苏宏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自愿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3时许,在榆树市闵家镇闵家村常屯2组张某某家小卖店门前,被告人苏宏田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用砖头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苏宏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宏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3时许,在榆树市闵家镇闵家村2组张某某家小卖店门前,被告人苏宏田以其在张某某处购买的彩票重奖为由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用砖头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系重伤二级、伤残九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丈夫苏某甲于2014年11月4日报案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8日对此案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11月4日闵家镇闵家村二组居民苏宏田,因酒后到同村居民张某某家小卖店以彩票中奖为由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用砖头将张某某头部打伤,当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头部伤系重伤二级。同年11月18日被转为刑事拘留。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苏宏田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4.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等相关情况及摄像记载。5.彩票接号单证实,张某某家小卖店卖3D彩票所用接号单,显示苏宏田购买3D彩票号码为23567。6.榆树市闵家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经调查,苏宏田所购买的3D彩票号码并未中奖。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宏田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8.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撤诉书及询问笔录证实,苏宏田妻子符秀娟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鉴定意见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张某某系额骨凹陷性骨折,双侧额叶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凹陷骨折复术后,系重伤二级,伤残九级。(三)证人证言1.证人苏某甲证言证实,我和苏宏田是一个屯子的邻居。2014年11月4日13时左右,我和我媳妇张某某还有我们邻居刘某某在我家小卖店,苏宏田坐席喝完酒就来我们家小卖店了,他刚开始还挺好好说话的,不一会他拿出彩票说中奖了,张某某拿出记录买彩票号的本子查,并告诉苏宏田没中,苏宏田就说中了100元,并且开始骂骂咧咧的,张某某就问苏宏田骂谁呢。苏宏田还继续爹长妈短的骂张某某,张某某急了也开始骂苏宏田,这样他俩就互相骂起来,接着他们两个就打在一起了,他俩用手互相打对方的身体,连抓带挠的,苏宏田还从我家窗台上拿起一个花盆砸向张某某,没砸到,花盆扔在地上摔碎了,苏宏田不知道用什么把我家食品柜的玻璃(80×70cm)砸碎一块,我就赶紧拉开他俩,刘某某就在边上看着也没拉。我把张某某和苏宏田拉开后。刘某某就走了,我跟着苏宏田出去了,张某某也出来了,在我家小卖店门口站着。苏宏田走到我家门前的村路南边捡起好几个砖头,开始扔张某某,但是没打到张某某,他扔的砖头都砸在我家小卖店的门上了,接着苏宏田又捡起一个砖头并且往张某某跟前闯,我就拦着苏宏田,但是没拦住。苏宏田冲到张某某跟前拿着手里的砖头照张某某头部左眼位置打了一下,把张某某打倒躺在地上了,头部开始出血。苏宏田还要继续打张某某,我拦着他就没打到。这时候苏宏田的儿子苏小赫来把苏宏田拉开了,当时苏某乙和苏某丙都在场,我就报警了,不一会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了,把苏宏田带走了。苏宏田打张某某用的砖头不知道被苏宏田扔哪了,苏宏田和张某某打仗我拉着的时候,苏宏田还用手打我头部一下,现在没什么大事了。我家被砸碎的玻璃价值50元左右,花盆10元左右。张某某现在在长春市中医院附属医院住院,刚做完手术。2.证人苏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4日13点多的时候,我从家出来去我弟弟苏某丙家,我往他家走的时候看见苏某丙在张某某家小卖店门前拽苏宏田,苏宏田在小卖店门前骂,我就和苏某丙一起往回拽苏宏田。我和苏某丙把苏宏田拽到小卖店对面的电线杆附近,苏宏田就开始骂我和苏某丙,我和苏某丙一来气就不拽他了,我俩就回家了。苏某丙给苏宏田的儿子苏小赫打电话说你爸在小卖店跟人吵吵起来了,你赶紧回来吧。我和苏某丙就出去办事了,等我俩回来的时候看见张某某头部出了很多血在小卖店坐着呢。我没看见苏宏田和张某某打仗,张某某头部的伤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俩打仗的时候有谁在场。3.证人苏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4日13时左右,我和我哥苏某乙在我家商量事,准备要出发时刘某某来到我家院子喊我打起来了。我问刘某某谁和谁打起来了。刘某某说宏田和小卖店。我就奔小卖店去了。往小卖店走的过程中我就看见苏宏田站在小卖店门前和张某某在那互相爹长妈短的骂,我就赶紧走到跟前往苏宏田他家方向拽苏宏田。这时我哥苏某乙也过来了,我俩就一起把苏宏田拽到小卖店对面的电线杆附近。苏宏田就开始骂我和苏某乙,我和苏某乙一来气就不拽他了,我俩就回家了。我给苏宏田的儿子苏小赫打电话说你爸在小卖店跟人吵吵起来了,你赶紧回来吧。接着我和苏某乙出去办事了,等我俩回来的时候看见张某某头部出了很多血在小卖店坐着呢,我没看见苏宏田和张某某打仗,张某某头部的伤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4日13时左右,我在张某某家小卖店坐着,不一会苏宏田就进屋了,苏宏田说在张某某家小卖店买彩票中奖了,张某某说没中,他俩就爹长妈短地骂起来了,苏宏田拿起张某某家窗台上的一个花盆向张某某砸去,没砸到张某某,但是把张某某家柜台的玻璃砸碎了,接着苏宏田和张某某就打在一起了,他们互相用拳头和巴掌打对方身上几下,我看他俩打起来我很害怕,我就跑出去找人去了,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张某某的丈夫苏某甲在场,并且还拉着了。没有其他人参与打仗。我没看见苏宏田用砖头打张某某。(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1)2014年11月3日晚上,苏宏田到我家打10元钱的3D彩票(黑彩),当时他打彩票没给钱赊欠。2014年11月4日13时左右,苏宏田在别人家喝完酒到我家小卖店骂骂咧咧的,要求看彩票图。我说看吧,谁不让他看了。我丈夫苏某甲在一旁也劝他并让他看图。但是他还是骂,说他中奖了,我说他没中奖,他选的是3D号,他却向我要排三的奖,他是骑马找马,他就骂我。骂我几句后我也骂他。他就从我家小卖店的窗台上拿起一个花盆扔着砸我,没砸着我,砸在我家柜台玻璃上了,把我家柜台玻璃砸碎一片,花盆也碎了。接着他就用手打我身上几下,我也用手打他身上几下,具体打在他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后来我与苏某甲把他推到我家小卖店外面。他站在我家小卖店外面指着我骂,并说要整死我。旁边还有人劝他,他也不听,劝他的人就走了,他还骂我,我就出屋和他对骂起来。他急眼了从路上捡几个砖头扔着打我,我躲着没打着我,后来他又拿一块砖头。挣脱拉着他的苏某甲冲到我面前,用砖头朝我身上打来,一下就打我左面部了。当时就把我打倒在地,我就蒙了,不知道啥了。第二天早上醒来才知道我在榆树市中医院。(2)我被苏宏田打伤后我要求做司法鉴定。2014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出具了鉴定意见:我系额骨凹陷性骨折,双侧额叶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凹陷骨折复术后,系重伤二级。我对此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苏宏田供述,(1)张某某家经营黑彩,2014年11月3日晚上我在张某某手里买了10元钱彩票,今天上午知道中奖了,她应该给我110元钱。2014年11月4日中午吃饭时我喝了七八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喝完后就回屯了。回来后我就去了张某某的小卖店,我找她要中奖钱,张某某拿出买彩票的本子,她说我报的号写到3D那边了,说我没中奖,我就和她说我报的号是排列3,我中奖了,因为中奖的事我俩就吵起来了。然后我俩就打到一起了,张某某的丈夫苏某甲拉着我,张某某就过来打我,当时我要拿花盆打她没打着,把她家的柜台玻璃打碎了一块,然后我就到小卖店外面去了。张某某也追了出来,她骂我,说我讹她,我也骂她,我俩又厮打在一起了。我前些天左侧肋骨摔伤了不敢动,和她厮打时我吃点亏,我就有点急眼了。我从地上捡起一个砖头撇着打张某某身上一下,当时我喝多了,具体打在张某某身上什么部位不知道了,后来听说出血了。打完后我也没走,过了不一会派出所的警车就到了,民警把我带到了派出所。我左手拇指的伤是我和张某某厮巴时整的,具体咋回事记不清了。(2)我在路上捡起砖头扔着打张某某,扔了几块砖头我记不清了,最后一块砖头打在张某某的头部,我看见张某某用手捂着头部蹲在地上了,当时她面部出血没出血我没注意,之后我就没打她了。因为当时我喝多了,我就记得张某某的丈夫苏某甲在场,还有谁在场我记不清了。张某某被我打伤了,经榆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额骨凹陷性骨折,双侧额叶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凹陷骨折复术后,系重伤二级。我对此鉴定没有异议。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苏宏田均无异议。经过法庭调查,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宏田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九级伤残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苏宏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宏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