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三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安国与白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国,白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577号原告李安国,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白群霞,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国诉被告白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通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公告等发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负担,据此,本院向原告送达预缴公告费缴纳通知后,原告未如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惠丽审 判 员 吕宏海代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