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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浙江兴隆液压有限公司与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兴隆液压有限公司,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隆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工业区。被执行人: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安一路。本院在执行浙江兴隆液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薛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涌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