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温吊兰与李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吊兰,李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631号原告温吊兰,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李玉琴,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吊兰诉被告李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无法找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郄小平审 判 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