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09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海欧,泗县瓦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