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代克巧与代克春、张安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代克巧,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代克春,男,194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安霞,女,194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原告代克巧诉被告代克春、张安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祝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