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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龙舟君与周游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舟君,周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龙舟君,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周游,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龙舟君与被执行人周游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鄂汉阳未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舟君于2014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2014)鄂汉阳未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周游从2013年9月起至2014年9月止支付周铂杰抚养费共计13,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2,000元,余款11,08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龙舟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0月19日受理的(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彭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