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耿启森与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启森,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耿启森,居民。被告耿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启森诉被告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启森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启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启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耿启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恋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樊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