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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耿启森与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启森,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耿启森,居民。被告耿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启森诉被告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启森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启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启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耿启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恋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樊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