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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广东省增城市人,户籍地增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游江南。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梅亚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游江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庚沿增城市荔城新公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增城市沙宁路口时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被害人李某庚及其本人受伤,后被害人李某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材料、法医鉴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用其母亲李某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属自首;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庚沿增城市荔城新公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增城市沙宁路口时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被害人李某庚及其本人受伤,后被害人李某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被送医院治疗,在医院被告人李某甲用其母亲李某己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自动等候警察到场处理,民警对李某甲询问后让其自行离去。2014年10月30日,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依时自行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辩护人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2、被告人李某甲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观看记录。5、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检验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7、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8、车速分析报告。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清单。10、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检验照片。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照片。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证人李某丙、湛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辩认材料。14、证人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的证言。1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路,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拨打110电话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娴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