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18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沈忙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沈忙宝,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183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大卫,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罗一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沈忙宝,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忙宝,居民。被执行人费梅,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沈忙宝、费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和截止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19752.26元,合计3019752.26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9.9%计算的利息;沈忙宝、费梅对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958元,由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证券经营单位进行了查询,预查封被执行人沈忙宝所购***房产,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沈忙宝名下****房产,查封被执行人东台市银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在****的厂房,查封被执行人沈忙宝在*****的房屋,冻结被执行人沈忙宝名下苏*****、*****汽车,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沈忙宝在******的房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冻结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田桂审 判 员 夏伯远审 判 员 路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代) 许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