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登权与郑文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雷登权,郑文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雷登权,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厚坝镇群联村13组53号。被执行人:郑文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文寿应于2015年1月2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雷登权和解款71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文寿银行存款72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