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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某,农民,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孙常峰,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农民,住东阿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胜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