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郑强与唐山市丰润区城阳机械设备租赁站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强,唐山市丰润区城阳机械设备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郑强。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城阳机械设备租赁站,本院在执行郑强诉唐山市丰润区城阳机械设备租赁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丰劳仲案字(2014)第25号仲裁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