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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泉州晚报社与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晚报社,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91号原告泉州晚报社,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叶燕民,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女,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涂素霞,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泉州晚报社与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晚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益公司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泉州晚报社诉称,原告泉州晚报社是一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新闻单位。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协办原告旗下媒体《泉州晚报》的《民企观察站》栏目,向原告缴纳人民币145000元,可在《泉州晚报》刊登50期5×3栏目硬广,及在普通版面刊登12个1/8版软文广告,版面可合并使用。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与原告签订《泉州晚报广告刊书》予以确认。但至今为止被告尚欠145000元未支付。经原告泉州晚报社多次催讨,被告天益公司至今仍未偿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天益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泉州晚报社的广告费145000元;2、被告天益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天益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泉州晚报社是一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新闻单位。2012年,原、被告双方约定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协办原告旗下媒体《泉州晚报》的《民企观察站》栏目,即在《泉州晚报》刊登50期5×3LOGO及在普通版面刊登12个1/8版软文广告,广告总刊费145000元。2014年5月29日,被告天益公司与原告签订《泉州晚报广告刊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但至今,被告天益公司未依约支付广告费145000元。原告泉州晚报社经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泉州晚报社提供的《泉州晚报广告认刊书》、《泉州晚报》样报十五份及庭审中原告泉州晚报社的陈述为证。被告天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晚报社与被告天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天益公司在原告泉州晚报社刊登广告后,获取相应的广告效益,应依约支付广告费。原告泉州晚报社要求被告天益公司支付广告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晚报社广告费14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人民陪审员  卢侨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伍晓利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