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齐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