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桂喜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刑一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桂喜,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住本溪市平山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锐,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桂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溪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桂喜及其指定辩护人赵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下午,被害人卢某甲(男,卒年49岁)到本溪市平山区被告人杨桂喜家中与杨桂喜吃饭、饮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杨桂喜从冰箱内拿出一把尖刀。后杨桂喜手持尖刀朝卢某甲胸部猛刺一刀,造成被害人卢某甲因心脏被刺破致心包填塞而死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杨桂喜被审查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有证人金某某、谭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桂喜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桂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桂喜辩称不是用刀捅的被害人,而是划的。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桂喜具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卢某甲有过错。3、被告人杨桂喜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杨桂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下午,被害人卢某甲(男,卒年49岁)到本溪市平山区被告人杨桂喜家中与杨桂喜吃饭、饮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杨桂喜从冰箱内拿出一把尖刀。后杨桂喜手持尖刀朝卢某甲胸部猛刺一刀,造成被害人卢某甲因心脏被刺破致心包填塞而死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杨桂喜被审查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本溪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记录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表、侦破报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4日中午12时19分,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110接警中心接谭某某报案称在平山区某某街某栋某楼房内发现一具男尸,该房屋系杨桂喜所有。平山分局刑警大队赶至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卢广宏已经死亡。平山分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立即展开侦查,在现场发现房主杨桂喜,在对杨桂喜询问的过程中,杨桂喜语无伦次,神色紧张,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之后侦查人员将杨桂喜传唤到平山分局刑警大队。杨桂喜到案后对其杀害卢广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本公(平)勘(2014)38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证实现场情况及提取血迹、被害人口内烟头、断皮带。3、鉴定意见(1)本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尸)鉴(法医)字(2014)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卢某甲系因心包填塞而死亡。(2)本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本)鉴(DNA)字(2014)5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①标记“现场提取尖刀一把”、“嫌疑人裤子”、“死者身下血迹”、“带血床单”、“带血褥子”、“冰箱上血迹”、“垃圾袋内带血手纸”、“现场楼下带血裤带”、“尸体嘴里烟头1”的检材中均检出单个个体的基因座基因型,与死者卢某甲心血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1.379×1025;②标记“嫌疑人上衣”、“大门内侧墙上血迹”、“卧室柜子上血迹”、“尸体嘴里烟头2”、“尸体头部旁边烟头”的检材中均检出单个个体的基因座基因型,与嫌疑人杨桂喜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354×1018;③标记嫌疑人鞋的检材中未检出人血;④标记尸体嘴里烟头3的检材中未检出人的基因座基因型。4、物证,上衣、裤子、鞋、刀、皮带各一个,黑猫牌烟头四枚。5、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某证言,2014年8月24日中午11点33分,我爱人给我打电话说她在我舅哥家,地上躺个人,她害怕让我赶快去。我打车到舅哥家,进门看见一男子在卧室内和床头平行躺在地上,头朝窗户,左胸口一处刀伤,地上有血迹,也不知道是死是活。我舅哥说昨天他俩一起喝酒,那男子和他装,他俩就打起来了。由于我舅哥说话不清楚,多的我也没听清,就让他们先下楼再说。下楼后我用我爱人手机给我大姨姐打电话把事情说了一下问怎么办,我大姨姐让我报警,我就打电话报警,不一会警察就来了。(2)证人金某某证言,我2007年结识小卢,把我介绍给杨桂喜。我就和杨桂喜一起过了6年,大约今年3月份我和杨桂喜分开。从分开后我回去和杨桂喜住过三次,其实我不想分开,就是想吓唬他一下,让他把酒戒了。小卢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小卢和杨桂喜关系挺好,杨桂喜说没和我在一起时小卢总来杨桂喜家住。有时小卢没钱就来杨桂喜家吃饭喝酒。2014年8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小卢来杨桂喜家给我100元让我去买烟和酒。杨桂喜和小卢唠嗑,我去买了两盒烟、四瓶啤酒、两瓶白酒。小卢在床上坐着,不一会他睡着了。晚上6点多杨桂喜喊小卢喝酒。当时小卢坐在单人床上,杨桂喜坐在靠近冰箱的椅子上,我在床上躺着。杨桂喜和小卢说现在不和我一起过了。小卢就劝我俩一起过。我让小卢别说了,他说话我听不清,之后他俩说什么我就没听到了,我就在床上睡觉。睡了一会起来,就看见杨桂喜在地上站着,右手拿了一把刀,刀好像是粉色的。小卢在单人床上坐着,身上有血,大约心脏的下面有血迹,床上也有血迹,当时屋子里没别人。我对杨桂喜说“你干什么,怎么还动刀了!”。杨桂喜说“小卢先打得我”。我才知道小卢身上的伤是杨桂喜造成的。我把杨桂喜手里的刀抢下来藏到屋里柜子下面一个口袋里,之后打了杨桂喜三个嘴巴子,我说“你怎么能这样,清醒清醒吧”。杨桂喜看我把刀抢走就又去翻冰箱。我知道冰箱里还有一把刀,就抢在他前面又把冰箱里的刀拿出来,也藏到之前放刀的口袋里。之后我就看小卢已经倚着枕头了,上衣扣子没扣。我用手把小卢上衣撩开,小卢左侧乳头附近有一个伤口,不是很大,有一点血迹。我看时伤口已经不出血了。我怕再出血,就在卧室窗台上拿出一些手纸放在小卢伤口上。之后我发现床上还有血,感觉他腿上好像有伤口,我就开始解小卢裤腰带,但解不开,杨桂喜也没解开。我在立柜里找了一把剪子把裤带剪开。把他裤子往下揭开一点,好像看见有血迹,有没有伤口没看清。之后我就发现小卢趴在床上不说话了,但还在喘气。我有点害怕就去把厨房的菜刀藏到碗柜里面一个口袋里,之后我回家了。晚上9点多我儿子李某某回来我把这事说了,我让我儿子给杨桂喜大姐打电话。他按我给的号码打过去说我是金某某儿子,我杨叔和别人喝酒打仗了,你去看看吧,别有什么事。今天早上大约8点多,杨桂喜给我打电话,说小卢死了,我也没想打他。我才知道小卢死了。经金某某辨认,辨认出杨桂喜是作案嫌疑人、卢某甲是本案被害人。(3)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8月23晚8时许,我妈金某某回来跟我说“你杨叔喝多了,不让我走,他家还来了一个人,你杨叔还动刀把那个人扎伤了。那个人还装死,其实不严重”。我妈让我给杨桂喜姐姐打电话,我按照我妈给我的电话号打过去,一个女的接的。我说“我是金某某的儿子,有个人在杨桂喜家喝多了,杨桂喜动刀子把对方扎了,你快去看看,别出什么事”。对方说谢谢我,我觉得对方没怎么着急。电话挂断不久对方又给我打过来问我杨桂喜家电话多少,我就告诉她了。今天早上7点多,杨桂喜给我妈打电话,说他把那个人整死了。(4)证人杨某甲证言,2014年8月23日晚上9点40左右,我姐给我打电话,说我哥杨桂喜和人打架了,让我去看看。我说太晚了,我去不了,明天中午去。第二天中午快12点,我去我哥家,发现床下露出两只脚,看了一眼,发现是个男的,张个嘴,一动不动。我就跑出屋,给我爱人谭某某打电话,告诉他我哥家死个人,让他过来看看。过了20多分钟,谭某某到我哥家,进去看了一眼说人应该死了,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给我姐打电话让她赶紧过来。(5)证人杨某乙证言,2014年8月23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和我弟弟同居的小金子的儿子给我打电话说“杨叔和别人打起来了,还比划刀了,你来看看吧”。我给我妹妹打电话和她说了,因为我妹妹有事,我家离的远当晚就没去。24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我妹妹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家出事了,我就赶过去了。我弟弟杨桂喜是本钢二建的工人,因为身体原因有六七年不上班了,一个月单位给他开500元。平时喜欢喝酒,因为总喝酒的原因说话不利索,手脚哆嗦。(6)证人徐某某证言,刚才给我看的死者照片我认识,外号“卢某某”。他俩是通过我认识的,后来就自己联系,我就不和他俩走动了。他俩有无矛盾我不知道。(7)证人卢某乙、卢某丙证言,证实经被害人卢某甲女儿、妹妹辨认,确认尸体是被害人卢某甲。6、被告人杨桂喜供述,2014年8月23日下午15时许,小卢来到我家,在我家小床上睡了,我也在大床上睡了。晚上18时许,我把他叫醒说吃点饭,小卢给金某某拿了100元钱让她去买烟酒和吃的。我媳妇,买了4瓶龙山泉啤酒,2瓶不一样的白酒,2盒黑猫牌香烟。我拿着剩下的钱又到楼下超市买了4个鸡爪子和2袋奶。我回家和小卢在卧室一边喝酒一边唠嗑。小卢说他离婚了,我媳妇问小卢“你媳妇那么好怎么还离婚了”。小卢说“我媳妇好啥,我们都离开好长时间了”。说完几分钟时间,小卢和我媳妇说“我是工头一个月能挣1万多,要不你跟我得了”。我媳妇耳朵不好使,听不到小卢说话。我当时很生气就和小卢说“你是不是开玩了,咱俩是哥们你还撬我媳妇”。说完我起身到冰箱前打开冰箱,从里面拿了一把水果刀。我把水果刀刀鞘拔下来对小卢说“你真是开玩了,你他妈再说,我扎你了”。我刚说完,小卢起身朝我这扑,我特别生气,拿刀朝他胸部扎了一下。小卢被我扎伤后躺床上了。我媳妇看我们厮打起来,就从床上下来把水果刀抢下去。我又想从冰箱里拿另一把刀。我媳妇打了我3个嘴巴子说“喜子你俩干啥呢,怎么喝酒还动刀了?”她说完把冰箱里另一把刀拿走了。我们俩看小卢身上出血。我媳妇从屋里窗台上拿手纸擦小卢胸口的血,我问小卢怎么样,他只喘气没回答我。我把小卢腿抬上床,我媳妇说看看小卢是不是腿出血了。他裤带太紧脱不下来,我媳妇从屋里大衣柜拿出剪刀把裤带剪开。我媳妇说有点害怕就先走了,我一个人脱小卢裤子没脱下来就没管他让他躺着了。我和他说话他不回答。喘了半个小时就不喘了。我看他闭眼睛以为他睡着了,我也去睡了。今早8点左右,我起床看见小卢还躺在床上,我喊他不回答,用手碰他也不动弹,我摸他时已经凉了,我就知道他死了。我就给我媳妇打电话说“完了,小卢死了,没气了”。挂了电话我很害怕。把小卢从单人床上拖到地上,拖了好几次,最后拖到双人床和衣柜中间。我怕被人看到,用床挡一下他的尸体。剪断的裤带被我从我家屋里窗户扔楼下了,我挺害怕就把剩下的酒喝了。大约11点半多,我妹妹杨某甲来我家了,她看到死人,哭着跑下楼。过一会我妹夫谭某某来我家,看到死人了,就把我搀扶到楼下问我怎么回事,我说那个人和我装让我扎了一刀。后来我妹夫就报案了,警察来了之后把我带到公安机关。我还把小卢的黑色的手机用塑料袋装起来藏到我家阳台了,因为我不用手机怕别人看到手机怀疑我。小卢口腔内烟头是我第二天起来时,看小卢在床上一动不动,我说“小卢你别吓唬我,快点起来,我给你点烟了。”说完我把点着的烟放到他嘴里。我向小卢嘴里一共放了两支烟。我不知道谁报的警,过后警察来我才知道应该有人报警了。经杨桂喜辨认,辨认出卢某甲是本案被害人。7、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杨桂喜处扣押灰白色方格衬衣一件、蓝色牛仔裤一件、蓝色白底布鞋一双、红色塑料把带鞘水果刀一把。8、被告人杨桂喜、被害人卢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杨桂喜、卢某甲的自然情况。9、电话查询记录及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彩北公安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桂喜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桂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杨桂喜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桂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本案系被告人杨桂喜的妹夫谭某某在被告人杨桂喜的住处发现被害人尸体后拨打110报案,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杨桂喜进行询问时,发现被告人杨桂喜语无伦次、神色紧张,具有重大嫌疑将其传唤归案,被告人杨桂喜并不知其妹夫报案,被告人杨桂喜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对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其亲属主动报案的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桂喜从轻考虑。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卢某甲有过错的意见,经查,关于本案的起因只有被告人杨桂喜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此点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被告人杨桂喜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依据,酌情予以考虑。视被告人杨桂喜的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桂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沙丽敏审 判 员 沈卫东审 判 员 黄 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代) 王宁宁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