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郑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郓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城镇居民,住郓城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8月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城镇居民,山东九龙恒信药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德州市齐河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8月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郑某犯窝藏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旭、书记员杨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郑某在明知王某(已判刑)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情况下,驾驶鲁A×××××白色别克轿车送王某逃往山西。在行驶至东明县境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提交了被告人郑某、李某供述,证人王某证言,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行为的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郑某分别系王某的大舅、表哥。二被告人明知王某涉嫌诈骗犯罪已被郓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为使王某逃避追捕,被告人李某为王某联系了山西晋城的躲藏地点。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郑某驾驶鲁A×××××白色别克轿车送王某到山西晋城躲藏途经东明县黄河大桥收费站时,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被抓获归案后于2014年7月23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以其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被告人李某、郑某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53年9月19日、郑某出生于1989年6月21日,二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在送往王某逃匿的途中,在山东省东明黄河大桥附近,被东明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证明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本人知晓因欠别人钱款,公安机关正抓捕其,其先后在其大舅李某的苏州家中、齐河华店镇药厂躲藏了一段时间,经李某联系再到山西晋城他徒弟处躲藏,在李某和其表哥郑某开车送往晋城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郑某的供述,均供认其二人知道王某因诈骗嫌疑系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对象,出于亲情,经李某联系,送王某到山西晋城进行躲藏,途中三人被抓获。郓城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无犯罪前科,其所居住的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齐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郑某无犯罪前科,其所居住的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郑某明知王某因诈骗犯罪潜逃,受到公安机关的追捕,而帮助其逃匿,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均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为王某联系躲藏地点,被告人郑某驾车接送王某,在窝藏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鉴于窝藏的对象王某亦同时被抓获归案,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福彪审 判 员 田秀芳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