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俊芳与位雪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芳,位雪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342号原告:韩俊芳,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位雪敏,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韩俊芳诉被告位雪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位雪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洛阳市西工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位雪敏经常居住地和租赁标的物所在地均为洛阳市西工区机场路74号鑫豪小区,该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位雪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