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东帝兴贸易有限公司与杨飞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东帝兴贸易有限公司,杨飞飞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帝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工业园区一路。法定代表人王俊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帝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飞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帝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帝兴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帝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帝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葛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