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西凤与被告王启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凤,王启法,张大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杨西凤,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启法,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张大苓,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与被告王启法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60号银狐大厦。负责人华洪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相波、颜士高,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凤与被告王启法、张大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凤于2015年04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启法、张大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西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西凤撤回对被告王启法、张大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西凤承担。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贾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