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郭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