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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珍玉与陶胜、程牡丹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玉,陶胜,程牡丹,陶淑俊,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42号原告:刘珍玉,女,198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陶胜,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程牡丹,女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陶淑俊,女,1978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斌,男,1975年2月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玉与被告陶胜、程牡丹、陶淑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王斌、陶淑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陶淑俊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东侧、清风东路南侧新城明珠X幢XXX、XXX阁楼(产权证号01**);查封登记在王斌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杏村西路XXX号住宅楼X幢(产权证号03**)、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39号宁馨园X幢XXX室(产权证号03**)。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秀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