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0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范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峰、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伟审 判 员 王广轩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