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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0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范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峰、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伟审 判 员  王广轩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